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29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岭,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48,331.81元(其中案款47,715.81元,执行费616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 晓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