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2民初698号
原告:***,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刘岭,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兰,1975年1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霞,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丁志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劳务款112,050.71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第二被告***找到原告给经纬公司承包的乌鲁木齐市延安路段的工程进行施工,双方口头协商施工事宜后,原告进入经纬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施工,2018年7月底工程施工完毕,且已交付给被告。原告主张结算劳务费,***、赵刚在结算项目单上签字认同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费用。但却拒不支付劳务费。***系经纬公司项目负责人,应对案涉劳务费负担连带责任。
被告经纬公司辩称:我们承认原告承包了我们承担的部分项目,对于原告承包的我公司承揽的电信公司的部分工程也认可。劳务费的数额不认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们承揽的工程是小工程,几天内就可以完成,一天一个人200元。我们不欠付原告的钱,因为原告起诉的数额不对。电信公司的活是小活,一般就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完成。我们已经给原告付了6,000元,原告的项目也没有做完,最终是案外人夏志军结算的。
被告***辩称:我是经纬公司的项目经理,我介绍原告到案涉项目施工。后期出现了很多问题,原告对于承包的劳务没有技术人员,原告还拖欠工人的工资,工人跟我们要钱的时候通知原告来,原告自己不来,后面我从公司离职了。原告施工时我给原告很多支持,给他从别的地方借东西。我们向原告交代过施工当中的安全事项,但是原告的工人摔伤了。原告的活没有干完,但对原告的活是认可的,包括挂牌都是没有干完,留下的尾活是别的施工队接的,尾活虽然量不大,但是成本相对较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经***介绍,于2017年、2018年承包经纬公司总包的乌鲁木齐市电信公司有线接入光缆工程中2017年西域支局体校光交至昆玉名都1#、2#各-1、1、2层,延安路分局等部分项目的劳务施工。针对***的施工,经纬公司向***出具了2017年度、2018年度***施工班组工程结算单。2017年度结算单载明,由***施工的工程编号为S7GP020的工程定案金额为48,694元,其中施工单位甲供材扣款6,134.39元,扣管材及光缆3,889.84元,扣其他材料2,244.55元,应付施工单位结算款42,559.61元,施工单位自购材料费5,257.78元。该结算单后注明,应收取管理费25%,两道税由原告自己上,其中电信公司第一道税为1,442.77元(42,559.61元×3.39%),个人劳务税为2,008.8元(42,559.61元×4.72%),材料员费500元、资源录入费500元、资料员工资4,000元,扣除管理费后劳务费金额为31,919.71元,按照70%的付款比例,应支付22,343.8元,扣除税款、材料员费、资源录入费、资料员工资费后应支付***13,892.23元。
2018年度结算单载明,由***施工的工程编号为S8GP031等8处项目,审计决算金额为76,843.53元,甲供材料费为26,387.85元,机械使用费2,439.41元,仪器仪表使用费9,406.5元,光缆标志牌材料费238.95元,标签纸费71.5元,应扣除费用合计38,544.21元,应支付施工班组结算款38,299.32元。该结算单后注明,本表中不包含资源录入费809.035元,本表中的审计应付为结算总金额,未按照40%分别计算,机械使用费、仪器仪表使用费系案外人夏志军熔纤费合计11,845.91元,最终应付施工班组的结算费用以最终结算为准。该结算单由经纬公司管理人员赵刚签署本工程项目双方核对准确无误、审计决算金额双方核对无误字样,另有经纬公司项目经理***签署工作量确认字样。
本院认为,***虽未与经纬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但双方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确定***承包了经营公司分包的劳务工程,并完成了施工,双方亦对***所施工项目进行了结算,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案涉劳务分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与经纬公司,应由经纬公司负担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系当时经纬公司工作人员,其介绍***承接案涉劳务工程,参与结算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其就欠付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案涉工程结算,经纬公司向***出具了相应的结算单,***以该结算单为根据,主张应收取的劳务费;经纬公司亦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其中就2017年的施工项目,经纬公司在结算单中另注明应按30%扣减个人劳务费税7,575.913元,应扣除后期验收整改费用1,000元,最终应支付***16,901.027元;就2018年施工项目,经纬公司在结算单中另注明,应扣除库房资料员费、资源录入费、保险费、登高证费、绝缘梯子费、30%的个人劳务税、6,000元生活费、维修材料费、未退还的材料费等费用后,***倒欠其19,957.41元。本院认为,经纬公司提交的结算单系其单方制作,其中扣费系其单方主张,其提交的结算单不能作为计算双方之间应付款项金额的依据。***提交的结算单系经纬公司在案涉工程的负责人与***经过核算后向***出具,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债权债务情况,本院确定以***提交的结算单作为计算欠付劳务费金额的依据。经纬公司陈述,其与***合作,2017年按照应付劳务费的25%收取管理费,由***自行负担税费;2018年按照应付劳务费的40%收取管理费,由经纬公司负担税费,其该陈述能够与双方形成的结算单相互印证,本院对其主张该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结算单载明,应付施工单位结算款为42,559.61元,扣除25%的管理费10,639.9元,向电信公司负担税金1,442.77元,劳务税2,008.8元,材料员、资源录入费、资料员工资4,000元后,经纬公司应支付***劳务费金额为24,468.14元(42,559.61元-10,639.9元-1,442.77元-2,008.8元-4,000元)。该工程已于2017年完成施工,且双方未约定质保期,经纬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未履行维修义务的证据,经纬公司应全额向***支付该24,468.14元费用。
2018年结算单载明,应付施工班组结算款为38,299.32元,扣除40%的管理费15,319.7元、809.035元的资源录入费,***应得劳务费22,170.6元(38,299.32元-15,319.7元-809.035元)。该工程已于2018年完成施工,双方未约定质保期,经纬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未履行维修义务的证据,经纬公司应全额向***支付该22,170.6元费用。以上合计,经纬公司应支付***劳务费合计46,638.7元(24,468.14元+22,170.6元)。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46,63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46,638.7元,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付清,如未按指定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求给付标的额112,050.71元,本院核定给付标的额46,638.7元,占请求标的额的41.62%。案件受理费2,541.01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58.4%,即1,483.9元,由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62%,即1,05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麦 祖 义
人民 陪 审员   李  娜
人民 陪 审员   朱 俊 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买日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