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民申1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
法定代表人:刘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电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纬电讯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与***存在雇佣关系,***在一审、二审中明确表示其是***雇佣的,在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我公司将工程承包后又分包给***,***在承包该劳务工程后雇佣***等人实际作业。从事线缆作业的工作人员安全上岗资质的取得需要以项目承包公司的名义参加学习和培训,***向我公司上报施工队高空作业人员名单后再以我公司名义让***参加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各承包公司在从事电信工程施工前必须以承包公司名义购买保险,但保险费用由具体施工人承担。综上,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提交的上岗证及其保险是以我公司名义购买就认定***给我公司提供劳务具有高度盖然性错误。综上,我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再审。
***提交意见称,我与经纬电讯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与***之间没有关系。综上,我请求驳回经纬电讯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建立劳务关系的是***还是经纬电讯公司。经纬电讯公司认可案涉工程系其承包后又分包给***的事实。2018年5月19日,经纬电讯公司安排***参加《高空作业上岗证》培训班并取得上岗证,该上岗证加盖了经纬电讯公司公章,有效期为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2018年6月14日,经纬电讯公司为***等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经纬电讯公司称该保险是以其公司名义购买,费用由具体施工人承担,但其与***就涉案工程未签订合同亦尚未结算,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保险费由***承担的事实。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给经纬电讯公司提供劳务具有高度可能性,与***建立劳务关系的为经纬电讯公司并无不当。综上,经纬电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玛依拉·阿不力孜
审 判 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 判 员 刘 俊 英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岳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