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2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于田街**。
法定代表人:刘岭,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62065.9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经纬电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33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震
二 O 二 O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