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海林市佰禾粮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8财保1号
申请人: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崔庙镇政府驻地。营业执照注册号:131128000004587。
被申请人:海林市佰禾粮业。
经营者:**,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石河镇。
被申请人:**,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人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林市佰禾粮业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林市佰禾粮业在相关金融储蓄机构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冻结担保人***(身份证号13×××15)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18存款2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海林市佰禾粮业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