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29执4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执行的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黑0129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欠款44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6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黑LLP6**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台,该车辆下落不明,冻结被执行人***耕地10.4亩地力保护补贴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黑0129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