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远县华夏东极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28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280000045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抚远县华夏东极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县前哨农场原粮贸科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681402485。
法定代表人:高远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衡水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抚远县华夏东极绿色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8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远县华夏东极绿色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42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