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3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姜屯西村市场住宅楼11-5-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6327.69元。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房屋情况、住房公积金、理财保险、收益类保险进行了传统查询,反馈除住房公积金其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互联网账户、证券、工商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其名下均无住房、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注册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7143.2元进行了冻结,但因目前不能提取,故未扣划。向其所在单位发出了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执行通知书,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外余款全部扣留。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财产处置情况,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白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