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恢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姜屯镇姜西村市场住宅楼11-5-西(联建二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雷。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凌河区紫明街21-40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需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