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黑山县姜屯镇姜西村市场住宅楼11-5-西(联建二号楼)。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