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黑山县姜屯镇姜西村市场住宅楼11-5-西(联建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8月1日生,住凌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703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