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月起与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26民初2983号
原告:马月起,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南阳路金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月起与被告辽宁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12月10日,作出(2017)内0526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7日作出(2018)内05民终610号民事裁定,”撤销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6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发回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月起于2018年07月25日因证据不足、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月起的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月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月起负担。
审判长包海山
审判员白小虎
人民陪审员金花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