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2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金邦公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勤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锋,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勇,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1+********>
主要负责人:柳新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金碧华府**,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金碧华府****-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主要负责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香,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民,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新雷,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div>
上诉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份公司、原审第三人姚新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2017年1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本案伤残鉴定应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鉴定,而本案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比照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故将本案发回你院,重新依法进行伤残鉴定,并作出公正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91元(上诉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波
审判员 柳燕
审判员 陆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