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武爱军、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终2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金邦公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勤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锋,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勇,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天和新城市广场1+********>

主要负责人:柳新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金碧华府**,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金碧华府****-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主要负责人: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香,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民,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姚新雷,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div>

上诉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份公司、原审第三人姚新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2017年1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本案伤残鉴定应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鉴定,而本案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比照的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故将本案发回你院,重新依法进行伤残鉴定,并作出公正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91元(上诉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波

审判员  柳燕

审判员  陆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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