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唐勤高,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9163.7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43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被执行人新疆寰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建  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