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537号
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涛,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久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4栋1202。
法定代表人:柴立民。
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久玖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3153元,由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述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