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9198号
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庆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女,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新疆京***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738号鲤鱼山花园小区9-3-502。
法定代表人:冯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京***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