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6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水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临空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31565R。

法定代表人:叶庆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四万一千七百零五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京0113民初16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四万一千七百零五元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四万一千七百零五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