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香河县创美金属结构厂与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1131-1号
原告:香河县创美金属结构厂。
法定代表人:岳树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河县创美金属结构厂与被告北京奥德威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于庭下达成调解,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香河县创美金属结构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