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

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与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0581行审19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752111870Q。

法定代表人:**宇,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45

法定代表人:陈建朝,男,汉族,生于1967年XX月XX日,住韩城市新城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9716日作出的《(2019-10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对韩城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716日作出的《(2019-105)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  拆除被申请人非法占用韩城市西庄镇沟北村集体土地23.93亩土地上的1000平方米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韩城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陪审员   王敏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晋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