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生态环境局与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陕058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81436930081Y。法定代表人:高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雪荣,系该局法制科科长,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45。法定代表人:陈建朝。申请执行人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韩环罚字[2018]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城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韩环罚字[2018]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涛 审 判 员 薛 萍 人民陪审员 王敏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