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2264号
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十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45。
法定代表人:陈建朝,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桐,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38311Y。
法定代表人:兰永竞,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红,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68。
法定代表人:陈立延,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存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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