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3290号之一
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与327国道十字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556757145。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什字西南角新型工业园区孵化基地办公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NP0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以双方就本案纠纷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50元,减半收取26025元,由原告陕西建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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