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3财保60号
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0808.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久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70808.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 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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