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3020号
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武胜,陕西法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梓丹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7元,减半后原告承担1408.5元。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