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东鼎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7424号
原告:陕西东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七号物流大厦南16房。
法定代表人:白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东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东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2223元减半收取6111.5元由原告陕西东鼎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