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21民初1297号
原告: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汉中鑫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3434元,由原告汉中双汉钢结构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