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377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鹏翔星通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型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岳
书记员 陈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