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123号
申请人: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114.7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7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宝利沥青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华梅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
二、被申请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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