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35G)与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074A)、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N)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中市汉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货款197485元、逾期支付货款的占用利息311927.41元,并以1974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该货款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1日为1234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义务;三、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984元,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四、承担执行费882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2022年2月14日,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银行存款651714.41。申请执行人据条领取相关案款632902.41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9984元、执行费88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