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11423号
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青,系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被告陕西伟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梦文、党水宁,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由原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国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韦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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