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4602号
 
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青,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线桥工程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线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XX线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8116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文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