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304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07月2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13074A。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03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以需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0元,减半收取计2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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