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383号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王家村。
经营者: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
第三人:陕西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本案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地址,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家库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乙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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