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3818号
原告:广东坚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乐丰九路3号3栋之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沙河公园内售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坚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坚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