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627号
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学、廖长春,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南山东路68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居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惠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8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守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郑向丽
书记员 马小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