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3577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与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 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自愿申请撤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负担。 审 判 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 杰 书 记 员  **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