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3577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与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
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自愿申请撤
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负担。
审 判 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苏 杰
书 记 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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