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民初559号 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59.82万元及迟延支付利息152.27万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的设计工作。合同约定项目总概算为18.6亿元,建筑面积约62亿元。合同约定设计费采用固定费率计算方式(概算*2.2%费率)为4092万元、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25万元。合同约定提供正式图纸后七日内支付全部金额的97%,剩余3%,竣工验收后全部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称项目面积有所变更,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以及被告要求完成了变更后的设计等相关工作,并向被告递交相应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图纸、正式施工图设计图纸等内容。被告也已签收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收项目费用共计1184.82万元,但被告支付425万元后,剩余再不予支付。后因被告原因,导致项目迟迟不能进入实际施工阶段,直至今日涉案项目至今停滞,经催告被告亦不支付剩余应付费用。原告认为,被告长期项目拖延,并拖欠原告设计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认为本案应由渭南仲裁委员会审理,不应由本院进行管辖。 对于被告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涉案项目所在地为韩城市,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区域内,渭南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故可以确定本案应属渭南仲裁委员会管辖,不应由本院进行管辖。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23元,退回原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