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585号
原告:西***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南三环以南植物园东路以北西安曲江雁翔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玮誉建筑)与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机械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玮誉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20万元,违约金25300元(暂计算至起诉时),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款项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汉中市创智谷项目二次装修施工图设计分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要求及被告的要求提供了该项目的设计、咨询等服务,完成交付义务,并按照协议要求向被告提供了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成果后付款20万元,但被告一直拒绝付款。根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责任,按照合同金额支付每日1%的违约责任。原告就此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付款,被告一直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机械研究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汉中市创智谷项目二次装修施工图设计分包协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汉中市创智谷项目二次装修施工图设计分包协议》,约定内容为汉中市创智谷项目二次执行提供图纸设计、装修等服务,并非从事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其性质属于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汉中市创智谷项目二次装修施工图设计分包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被告所在地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二十四、第三十四条有关管辖的规定,也不违反《民诉法》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机械研究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