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4041号
原告:神木市富永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保当镇永丰村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0504394096。
法定代表人:张有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告:榆林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融智大厦A座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8172953XU。
法定代表人:万阳阳。
原告神木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神木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富永源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神木市富永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