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凌地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4364号
原告:**地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CHE2T。
法定代表人:宋颖锋,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宾,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现住该公司,系公司职员,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28211W。
法定代表人:张毅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地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65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二一 年三月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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