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至县信杰诚苗木专业合作社与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4333号
 
原告:********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杰,该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
原告********专业合作社与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少领
二O二一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刘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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