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至县信杰诚苗木专业合作社与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财保240号
 
申请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杰,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宾,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涛,职务不祥。
申请人********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资金2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8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2月17日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西安翠华路支行XXXXXXXXXXXXX5594账户内的28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专业合作社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O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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