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796号
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欧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薛宇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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