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粤华装饰有限公司

安康市达成实业有限公司、安康市粤华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3413号 原告: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大道XX号XX小区XX栋XX**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安康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5月8日,原告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安康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