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03执保138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杏林镇城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088177037D。
法定代表人:张戈。
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单元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
法定代表人:刘生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华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与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694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实时冻结5669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0日,具体冻结账户详见回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保1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0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