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27执129号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2-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得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927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2022)陕0927财保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20日冻结了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未结工程款27万元,并冻结了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万元和担保人***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万元。现因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3)陕0927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主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镇坪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未结工程款27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账户内存款1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