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7财保16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某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74539818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商洛市某水电工程公司。住所陕西省某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xxxx36315388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在镇坪县某局的“镇坪县县城饮用水源地环境治理项目一期”未结工程款1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在陕西镇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7080601103001961882账户内的存款3万元(储蓄存单号为陕西NO.0363150287)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洛市***工程公司在镇坪县某局的“镇坪县县城饮用水源地环境治理项目一期”未结工程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柏 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