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4民初2274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眉县首善镇首善街278号。统一信用代码:91610326773811294A。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陶瓷厂北区2号楼2**2-204。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9818K。
法定诉讼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以被告陕西英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合同账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2,060元由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