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执保27号
原告:陕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刘博,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斌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公司总经理。
陕西**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斌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02民初4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斌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2615XXXXXXXXXX)在7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南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