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民终4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秦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都市之门2号楼10910室。
法定代表人:高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炎斌,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腾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勇、杨才干,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秦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3642元,退还上诉人陕西秦泰阳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2332元,退还上诉人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41310元。
审判长  韩燕妮
审判员  杜波云
审判员  任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力好